来源: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04-03 浏览次数:3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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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企改革总体部署,促进依法合规经营、提高法人治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省属企业重大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浙国资发〔201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所属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关联交易、企业负责人薪酬、“三重一大”、履行社会责任等以及其他可能对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产生较大影响及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信息公开制度体系,推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不同所属企业类型,依法确定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范围和程序,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安全。
(二)内容真实准确。确保公开的信息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公开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坚持主动公开。立足回应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各方面关切,对列入信息公开内容和范围的信息坚持主动公开。
(四)严格落实责任。按照“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建立公司信息公开责任制。公司本级作为实施重大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公司及所属企业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五条 信息公开分为:年度公开信息、中期公开信息和季度公开信息。
第六条 年度公开信息
(一)财务预算信息
1.企业基本情况;
2.主要财务预算指标,包括预算年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费用、利润总额、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等;
3.上一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二)年度报告
1.企业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投资收益、重大营业外收支、利润总额、已交税费总额、净利润、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3.董事会报告摘要;
4.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摘要;
5.关联交易情况;
6.企业负责人的任职情况和年度薪酬情况、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情况等;
7.政府扶持政策的信息,包括获得大额政府补贴或拨款、政府为企业提供的担保等;
8.年度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对企业的影响。
(三)“三重一大”事项
1.有关重大决策;
2.有关重大人事任免;
3.有关重大项目投资及境外投资情况;
4.大额资金的调动及使用情况。
(四)社会责任履行
1.职工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等劳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2.人才引进、职工招聘、职工培训等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3.职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情况;
4.环境保护情况;
5.企业提供安全的产品和服务,遵守商业道德情况;
6.对外大额捐赠、赞助情况。
(五)国家审计等有关部门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后的整改落实情况。
(六)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中期公开信息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利润总额、净利润、营业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三)财务预算执行进度情况;
(四)财务会计报告摘要;
(五)年度中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对企业的影响。
第八条 季度公开信息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净利润等;
(三)财务预算执行进度情况;
(四)季度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对企业的影响。
第九条 除定期公开外,公司对临时发生的需公开的重大信息,实行公开。
第十条 除本办法明确必须公开的事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或科研的特殊需要,依法向公司书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公司对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公开;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公开方式及时限
第十一条 公司重大信息应通过下列方式公开:
(一)充分运用“互联网+”模式,通过公司门户网站、
(三)充分运用司务公开、职工大会(职代会)报告、情况通报等方式实现内部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公开时限
(一)公司年度财务预算信息,在每个会计年度起始4个月内公开;除财务预算外的年度公开信息,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中期公开信息,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公开;季度公开信息,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公开。
(二)公司临时公开重大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所属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工作,应符合证监会和交易所相关规定;信息公开内容涉及上市公司的,应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后进行补充公开。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重大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全面协调。办公室设在公司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的综合协调、全程督导。
第十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公开应严格审批程序。一般由责任部门编制公开内容,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办公室汇总审核并提交保密审查后,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定发布。其中特别重大的信息,应提交重大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六条 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对拟公开的信息应逐条审核、逐级把关、审阅签字。其中,各责任部门应落实专人做好信息编制、审查、公开等基础性工作,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负责。办公室对各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开内容进行审核,确保流程衔接顺畅、公开内容准确一致、满足时间节点要求。
第十七条 办公室对公开的方式、范围负责。信息公开之后,应汇总社会公众、干部职工对信息公开的意见建议,发现、掌握各类媒体登载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确保对外公开信息的高度一致、准确有据。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八条 对因工作拖延、责任心不强等原因造成的信息公开延误、泄密、引发不良影响等现象,对重大信息涉及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不善的责任部门,办公室应加强督查问责,强化责任考核。
第十九条 在发生突发事件和热点事件时,应积极准备,妥善应对,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公开准确信息。对公司发现的虚假或不完整反映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应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十条 公开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按本办法公开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省国资委申请豁免按本规定公开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二)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三)公开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四)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7年4月1日印发